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132號上 訴 人 吳俊輝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複 代 理人 林憶涵律師 黃淑怡律師被 上 訴人 陳凡妮訴訟代理人 葉繼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鄭佾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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