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19號
TPHV,101,重訴,19,20141128,22

1/14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1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複代 理人 王俊翔律師
      馬涵蕙律師
被   告 王又曾   原住臺北市○○○路0段000號6樓
      王金世英(兼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
      侯玉玲(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邵華律師
被   告 王事展
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律師
複代 理人 賴怡雯律師
      陳信憲律師
被   告 王令一
      郭琦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筱屏律師
複代 理人 吳勇君律師
被   告 蔡雪卿   原住臺北市○○○路0段000巷00號
      劉配潛
      符捷先
      郭紹鼎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代 理人 曾能煜律師
      黃振洋律師
被   告 吳若薇
      田醒民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張人志律師
被   告 呂湘驊
      黃蓮玉
訴訟代理人 梁育純律師
      何兆龍律師
被   告 陳佩芳
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律師
複代 理人 黃建霖律師
被   告 力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光華
      林昱樹(原名:林中樹)
      陳佩芳
被   告 力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佩珍   原住臺北市○○○路00號8樓
      符捷先
被   告 陳淑貞律師即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江淑卿律師即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樹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佩珍   原住臺北市○○○路00號8樓
      王霞雲
      林昱樹(原名:林中樹)
被   告 益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符捷先
      林昱樹(原名:林中樹)
      潘光華
被   告 勇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顯連
      潘光華
      張瑞茹
被   告 程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符捷先
      任佩珍   原住臺北市○○○路00號8樓
      潘光華
被   告 連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顯連
      林昱樹(原名:林中樹)
      王霞雲
被   告 仁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佩珍   原住臺北市○○○路00號8樓
      潘光華
      林昱樹(原名:林中樹)
被   告 英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顯連
      程鵬飛
      任佩珍   原住臺北市○○○路00號8樓
被   告 連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顯連
      程鵬飛
      潘光華
被   告 棟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鳴棟
      趙顯連
      程楚秋
被   告 棟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鳴棟
      程鵬飛
      林昱樹(原名:林中樹)
被   告 匯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符捷先
      王婉華
      潘光華
被   告 連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顯連
      任佩珍   原住臺北市○○○路00號8樓
      林昱樹(原名:林中樹)
被   告 長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炳台
      曾武彥
      潘光華
被   告 趙顯連
      力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佩珍   原住臺北市○○○路00號8樓
      林昱樹(原名:林中樹)
      趙顯連
被   告 德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伯郊
      潘光華
      符捷先
被   告 冠東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符捷先
      林昱樹(原名:林中樹)
      張瑞茹
被   告 輝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伯郊
      田石煥
      任佩珍   原住臺北市○○○路00號8樓
被   告 日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佩珍   原住臺北市○○○路00號8樓
      程楚秋
      陳明海
被   告 金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霞雲
      林昱樹(原名:林中樹)
      張瑞茹
被   告 黃鳴棟
      任佩珍   原住臺北市○○○路00號8樓
      王霞雲
      王婉華
      譚伯郊
上列當事人(以下被告部分,分別以姓名、名稱稱之)間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98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裁定移
送本院民事庭,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王又曾郭琦玲劉配潛,及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 人)、侯玉玲(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於因繼承金水和所得 遺產限度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億零玖佰捌拾萬元,及 王又曾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四日起、郭琦玲自民國九十八年六 月二十日起、劉配潛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王金世英 (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侯玉 玲(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王又曾郭琦玲劉配潛,及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 人)、侯玉玲(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於因繼承金水和所得 遺產限度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陸佰肆拾萬元,及王 又曾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四日起、郭琦玲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 二十日起、劉配潛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王金世英( 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侯玉玲 (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王又曾郭琦玲劉配潛,及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 人)、侯玉玲(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於因繼承金水和所得 遺產限度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億叁仟陸佰柒拾肆萬柒 仟元,及王又曾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四日起、郭琦玲自民國九 十八年六月二十日起、劉配潛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 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 起、侯玉玲(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⒋王又曾郭琦玲,及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侯 玉玲(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於因繼承金水和所得遺產限度 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億捌仟零玖拾貳萬伍仟元,及王



又曾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四日起、郭琦玲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 二十日起、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自民國九十八 年六月十日起、侯玉玲(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自民國九十 八年六月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王又曾郭琦玲蔡雪卿劉配潛,及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 承受訴訟人)、侯玉玲(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於因繼承金 水和所得遺產限度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萬 元,及王又曾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四日起、郭琦玲自民國九十 八年六月二十日起、蔡雪卿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四日起、劉配 潛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 訴訟人)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侯玉玲(即金水和之承 受訴訟人)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王又曾郭琦玲劉配潛,及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 人)、侯玉玲(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於因繼承金水和所得 遺產限度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玖佰肆拾捌萬元,及 王又曾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四日起、郭琦玲自民國九十八年六 月二十日起、劉配潛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王金世英 (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侯玉 玲(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王又曾郭琦玲劉配潛,及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 人)、侯玉玲(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於因繼承金水和所得 遺產限度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萬元,及王 又曾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四日起、郭琦玲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 二十日起、劉配潛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王金世英( 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侯玉玲 (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王又曾郭琦玲劉配潛,及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 人)、侯玉玲(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於因繼承金水和所得 遺產限度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億壹仟肆佰貳拾萬元, 及王又曾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四日起、郭琦玲自民國九十八年 六月二十日起、劉配潛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王金世 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侯 玉玲(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王又曾郭琦玲劉配潛,及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 人)、侯玉玲(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於因繼承金水和所得



遺產限度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捌萬元,及 王又曾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四日起、郭琦玲自民國九十八年六 月二十日起、劉配潛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王金世英 (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侯玉 玲(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王又曾郭琦玲劉配潛,及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 人)、侯玉玲(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於因繼承金水和所得 遺產限度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肆萬元,及 王又曾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四日起、郭琦玲自民國九十八年六 月二十日起、劉配潛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王金世英 (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侯玉 玲(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王又曾郭琦玲劉配潛,及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 人)、侯玉玲(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於因繼承金水和所得 遺產限度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肆萬元,及 王又曾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四日起、郭琦玲自民國九十八年六 月二十日起、劉配潛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王金世英 (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侯玉 玲(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王又曾郭琦玲劉配潛,及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 人)、侯玉玲(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於因繼承金水和所得 遺產限度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億捌仟伍佰伍拾肆萬元 ,及王又曾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四日起、郭琦玲自民國九十八 年六月二十日起、劉配潛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王金 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 侯玉玲(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⒔王又曾郭琦玲劉配潛,及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 人)、侯玉玲(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於因繼承金水和所得 遺產限度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陸佰柒拾萬元,及王 又曾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四日起、郭琦玲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 二十日起、劉配潛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王金世英( 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侯玉玲 (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王又曾郭琦玲劉配潛,及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 人)、侯玉玲(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於因繼承金水和所得



遺產限度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億肆仟叁佰柒拾柒萬伍 仟元,及王又曾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四日起、郭琦玲自民國九 十八年六月二十日起、劉配潛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 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 起、侯玉玲(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⒖王又曾陳佩芳郭琦玲劉配潛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 肆佰柒拾柒萬伍仟元,及王又曾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四日起、 陳佩芳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郭琦玲自民國九十八年 六月二十日起、劉配潛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王又曾陳佩芳郭琦玲劉配潛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 萬元,及王又曾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四日起、陳佩芳自民國九 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郭琦玲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起、 劉配潛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王又曾郭琦玲劉配潛,及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 人)、侯玉玲(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於因繼承金水和所得 遺產限度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億捌仟肆佰零陸萬元, 及王又曾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四日起、郭琦玲自民國九十八年 六月二十日起、劉配潛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王金世 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侯 玉玲(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王又曾郭琦玲劉配潛,及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 人)、侯玉玲(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於因繼承金水和所得 遺產限度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億壹仟柒佰肆拾萬元, 及王又曾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四日起、郭琦玲自民國九十八年 六月二十日起、劉配潛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王金世 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侯 玉玲(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王又曾郭琦玲劉配潛,及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 人)、侯玉玲(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於因繼承金水和所得 遺產限度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億壹仟貳佰肆拾叁萬元 ,及王又曾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四日起、郭琦玲自民國九十八 年六月二十日起、劉配潛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王金 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 侯玉玲(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王又曾郭琦玲劉配潛,及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 人)、侯玉玲(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於因繼承金水和所得 遺產限度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億陸仟伍佰壹拾陸萬柒 仟伍佰元,及王又曾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四日起、郭琦玲自民 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起、劉配潛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 起、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 十日起、侯玉玲(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自民國九十八年六 月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王又曾陳佩芳郭琦玲劉配潛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 萬元,及王又曾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四日起、陳佩芳自民國九 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郭琦玲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起、 劉配潛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王又曾郭琦玲劉配潛,及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 人)、侯玉玲(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於因繼承金水和所得 遺產限度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億陸仟玖佰壹拾伍萬元 ,及王又曾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四日起、郭琦玲自民國九十八 年六月二十日起、劉配潛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王金 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 侯玉玲(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王又曾郭琦玲劉配潛,及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 人)、侯玉玲(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於因繼承金水和所得 遺產限度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億柒仟玖佰壹拾萬元, 及王又曾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四日起、郭琦玲自民國九十八年 六月二十日起、劉配潛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王金世 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侯 玉玲(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王又曾郭琦玲劉配潛,及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 人)、侯玉玲(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於因繼承金水和所得 遺產限度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玖佰捌拾萬元,及王 又曾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四日起、郭琦玲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 二十日起、劉配潛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王金世英( 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侯玉玲 (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王又曾陳佩芳郭琦玲劉配潛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 萬元,及王又曾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四日起、陳佩芳自民國九 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郭琦玲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起、



劉配潛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王又曾郭琦玲劉配潛,及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 人)、侯玉玲(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於因繼承金水和所得 遺產限度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億元,及王又曾自民國 一百年三月十四日起、郭琦玲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起、 劉配潛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 承受訴訟人)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侯玉玲(即金水和 之承受訴訟人)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王又曾陳佩芳郭琦玲劉配潛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 萬元,及王又曾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四日起、陳佩芳自民國九 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郭琦玲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起、 劉配潛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王又曾陳佩芳郭琦玲劉配潛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 萬元,及王又曾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四日起、陳佩芳自民國九 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郭琦玲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起、 劉配潛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王又曾陳佩芳郭琦玲劉配潛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 萬元,及王又曾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四日起、陳佩芳自民國九 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郭琦玲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起、 劉配潛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⒈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叁仟陸佰陸拾萬元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侯玉玲( 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郭琦玲劉配潛如以新臺幣壹億零 玖佰捌拾萬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本判決第⒉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仟捌佰捌拾萬元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侯玉玲( 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郭琦玲劉配潛如以新臺幣捌仟陸 佰肆拾萬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本判決第⒊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億肆仟伍佰伍拾捌萬元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但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侯 玉玲(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郭琦玲劉配潛如以新臺幣 肆億叁仟陸佰柒拾肆萬柒仟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本判決第⒋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億玖仟叁佰陸拾肆萬元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但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侯 玉玲(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郭琦玲如以新臺幣伍億捌仟



零玖拾貳萬伍仟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本判決第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佰陸拾叁萬元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侯玉玲(即 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郭琦玲劉配潛如以新臺幣壹仟玖佰 玖拾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本判決第⒍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陸萬元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侯玉玲 (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郭琦玲劉配潛如以新臺幣玖仟 玖佰肆拾捌萬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本判決第⒎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佰陸拾叁萬元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侯玉玲(即 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郭琦玲劉配潛如以新臺幣壹仟玖佰 玖拾萬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本判決第⒏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叁仟捌佰零陸萬元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侯玉玲( 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郭琦玲劉配潛如以新臺幣壹億壹 仟肆佰貳拾萬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本判決第⒐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陸萬元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侯玉玲 (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郭琦玲劉配潛如以新臺幣叁仟 玖佰柒拾捌萬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本判決第⒑項,於原告以新臺幣玖佰玖拾肆萬元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侯玉玲(即 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郭琦玲劉配潛如以新臺幣貳仟玖佰 捌拾肆萬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本判決第⒒項,於原告以新臺幣玖佰玖拾肆萬元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侯玉玲(即 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郭琦玲劉配潛如以新臺幣貳仟玖佰 捌拾肆萬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本判決第⒓項,於原告以新臺幣玖仟伍佰壹拾捌萬元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侯玉玲 (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郭琦玲劉配潛如以新臺幣貳億 捌仟伍佰伍拾肆萬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本判決第⒔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仟捌佰玖拾萬元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侯玉玲( 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郭琦玲劉配潛如以新臺幣伍仟陸 佰柒拾萬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本判決第⒕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捌仟壹佰貳拾伍萬元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侯玉玲 (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郭琦玲劉配潛如以新臺幣貳億



肆仟叁佰柒拾柒萬伍仟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本判決第⒖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貳萬伍仟元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但陳佩芳郭琦玲劉配潛如以新臺幣肆仟 肆佰柒拾柒萬伍仟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本判決第⒗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仟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陳佩芳郭琦玲劉配潛如以新臺幣陸仟萬元預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本判決第⒘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仟壹佰叁拾伍萬元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侯玉玲 (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郭琦玲劉配潛如以新臺幣壹億 捌仟肆佰零陸萬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本判決第⒙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叁仟玖佰壹拾叁萬元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侯玉玲 (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郭琦玲劉配潛如以新臺幣壹億 壹仟柒佰肆拾萬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本判決第⒚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億零肆佰壹拾肆萬元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但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侯玉 玲(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郭琦玲劉配潛如以新臺幣叁 億壹仟貳佰肆拾叁萬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本判決第⒛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捌仟捌佰叁拾捌萬元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侯玉玲 (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郭琦玲劉配潛如以新臺幣貳億 陸仟伍佰壹拾陸萬柒仟伍佰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本判決第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仟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陳佩芳郭琦玲劉配潛如以新臺幣陸仟萬元預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本判決第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仟陸佰叁拾捌萬元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侯玉玲 (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郭琦玲劉配潛如以新臺幣壹億 陸仟玖佰壹拾伍萬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本判決第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仟玖佰柒拾萬元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侯玉玲( 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郭琦玲劉配潛如以新臺幣壹億柒 仟玖佰壹拾萬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本判決第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陸萬元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侯玉玲 (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郭琦玲劉配潛如以新臺幣叁仟 玖佰捌拾萬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本判決第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仟陸佰陸拾陸萬元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陳佩芳郭琦玲劉配潛如以新臺幣捌仟萬元



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本判決第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叁仟叁佰叁拾叁萬元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侯玉玲 (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郭琦玲劉配潛如以新臺幣壹億 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本判決第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叁仟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陳佩芳郭琦玲劉配潛如以新臺幣玖仟萬元預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本判決第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仟陸佰陸拾陸萬元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陳佩芳郭琦玲劉配潛如以新臺幣捌仟萬元 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本判決第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叁佰叁拾叁萬元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陳佩芳郭琦玲劉配潛如以新臺幣壹仟萬元預供 擔保,得免假執行。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王又曾、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侯 玉玲(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郭琦玲劉配潛連帶負擔千 分之七百三十七;由王又曾、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 人)、侯玉玲(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郭琦玲連帶負擔千 分之一百四十七;由王又曾、王金世英(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 人)、侯玉玲(即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郭琦玲蔡雪卿劉配潛連帶負擔千分之五;由王又曾郭琦玲劉配潛、陳佩 芳連帶負擔千分之一百零七,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何國華,於民國(下同)101年4月11日 變更登記為洪吉雄,此有本院調取原告之變更登記表可稽(本 院重訴,下稱重訴,卷2第2頁),經洪吉雄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重訴卷3第87至92頁),合於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 第1項規定,爰准予由洪吉雄續行訴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於99年5月4日以98年度破 字第81號裁定,宣告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力霸公 司)破產,並於99年5月20日以99年度執破字第7號裁定,選任 陳淑貞律師、江淑卿律師為破產管理人,此有破產管理人提出 之民事裁定書、確定證明書可稽(重訴卷4第12至14頁),經 破產管理人聲明承受訴訟(見重訴卷4第11、74頁),合於民 事訴訟法第174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規定,爰准予由破產管 理人續行訴訟。
臺北地院於99年12月24日以97年度破更一字第10號裁定,宣告 王事展王令一破產,並於100年1月17日以同案號裁定選任陳



淑貞律師為破產管理人,此有王事展提出之民事裁定書可稽( 重訴卷3第250至259頁),經陳淑貞律師依法承受訴訟(重訴 卷4第5頁反面)。原告未於上開破產程序申報破產債權,嗣陳 淑貞律師完結最後分配,經臺北地院於102年6月27日以同上案 號裁定宣告破產終結,此有陳淑貞律師提出之民事裁定書可考 (重訴卷6第208頁),則王令一王事展原依破產法第75條規 定,因破產之宣告,對於所有財產喪失之管理及處分權即告回 復,爰回復其二人之被告身分(重訴卷8第35頁)。金水和於103年2月26日死亡,由其配偶侯玉玲、長女王金世英 共同繼承,其餘法定繼承人金世偉、金世平聲明拋棄繼承,經 臺北地院依序以103年度司繼字第101號、103年度司繼字第136 號准予備查,此有侯玉玲提出之拋棄繼承聲明狀、戶籍謄本、 死亡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等影本(重訴卷9第198至200、210至 228頁)為證,並經本院向臺北地院查詢屬實。本院依侯玉玲 之聲請,及依職權,於103年3月28日以裁定諭知王金世英、侯 玉玲為金水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重訴卷9第290頁 )。
力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章公司)於97年7月18日遭廢 止公司登記,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本文規定,以董事陳佩芳 、訴外人林昱樹、潘光華為共同清算人(重訴卷2第7至9頁)

1/14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連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連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樹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棟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棟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勇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仁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