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204號
TPHM,103,附民,204,201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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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04號
原   告 乙女  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陳00 真實名字住址詳卷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3年度侵上訴字第305號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
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劉興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詩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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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