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重訴字,103年度,25號
TPHM,103,金上重訴,25,201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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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維智
公設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廣澤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金重訴緝字第5 號,中華民國103 年5 月29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6631 號
、96年度偵字第20881 號、96年度偵字第24151 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張維智(綽號「阿諾」)、張維華、黃俊明、黃坤彬陳振成林羿安梁綵湄李維軒(已改名李韋震)、胡曦 予、陳麗珍、蕭國幹徐鄒春芳高裕捷顏美瑛趙丕昂張坤香、董承剛、楊連玉(富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馬志修(已改名為張誌杰)、連水塗郭淑英(除被告 張維智外,其餘被告經本院認定犯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 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張維華判處有期徒刑2 年,李韋震處 有期徒刑5 月,黃俊明、黃坤彬陳振成林羿安梁綵湄胡曦予、陳麗珍、蕭國幹徐鄒春芳高裕捷顏美瑛趙丕昂張坤香、董承剛、楊連玉張誌杰連水塗、郭淑 英均處有期徒刑4 月,以下起訴事實僅列與被告張維智有關 部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均明知非經主管機關核 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 投資顧問境外基金及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所取得佣金、獎 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不得以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 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暨非銀行不得 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竟利用網際網路興起虛擬帳戶、虛擬貨 幣、多層次傳銷等概念,以多層次傳銷方式,先由被告張維 智於民國(下同)94間滯留國外時,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自稱「小余」、「BB」等人於國外伺服器上架設瑞士共同基 金網站(英文為SwissCash ,原網站網址為http://www.swi sscash.net,已於96年8 月18日關閉,目前改設立Swiss maxif 網站,網址為http://www.swissmaxif.net ),網站 上並以中文、英文、馬來西亞文等各國語言誆稱:「Swiss Mutual Fund 成立於1948年,近60年來,我們不斷強化" 金 融菁英團隊" ,也幫助過很多大型企業團隊、國際知名財團 ,達成財務規劃與獲利目標」、「Swiss cash 為其投資者



提供保本固定收益率」、「保障您在450 天內獲得300 %之 合理收益率」等誇大不實廣告,營造該基金係經營團隊堅強 、獲利雄厚等假象,並由「小余」等人於香港等地之金融機 構開設SMF INTERNATIONAL LIMITED 、EE CHANGKU(即「小 余」之英文姓名)、FUNGLOK TRADING CO.、GLIT TERGEM INTERNATIONAL 、GLOBAL EXCHANGE 、PENTAEXIM 、PENTA TRADES、PRECIOUS DIAMOND TRADERS等個人或公司之帳戶, 作為收受款項之用,投資者須於瑞士共同基金網站開立帳戶 ,網站上稱該虛擬貨幣為e-point ,並訂每1 單位之e- point 等於美金1 元。購買瑞士共同基金之本金及獲利均以 網路虛擬貨幣e-point 形式存於虛擬帳戶內,會員間得於網 站內自由移轉e-point 。95年8 月間,引進國內之瑞士共同 基金產品代號原為SIP15300,以15個月為一個期限,每月固 定獲利,第1 個月到第3 個月固定獲利為10% ,第4 個月到 第6 個月固定獲利15% ,第7 個月到第9 個月固定獲利20% ,第10個月到第12個月固定獲利25% ,第13個月到第15個月 固定獲利30% ,累計15個月到期即可獲利300%。96年4 月後 瑞士共同基金產品改為SIP25 ,每月固定獲利為25 %,無到 期日。並有3 種介紹獎金制度,第1 種是直接推薦立即獎金 ,即投資人成為瑞士共同基金會員後,即取得推薦資格,可 以推薦自己或第三人成為下線,而推薦人可以取得其直接推 薦參與投資下線的投資金額10% ,作為直接推薦立即獎金。 第2 種獎金制度,是以投資人直接推薦第三人投資瑞士共同 基金,該第三人投資金額每30天收益的10% 為獎金。第3 種 獎金制度為平衡獎金(俗稱對碰),即每個投資者可以將他 推薦的下線分為左線及右線,每個月視左線及右線當月推展 的新業績金額何者為低,以低者為標準計算平衡獎金,發給 獎金之門檻為美金1 萬元,美金1 萬元至美金10萬元為10% ,美金11萬至30萬元為8%,31萬元以上均為5%。其中,瑞士 共同基金網站將前述第1 、2 種介紹獎金稱為SRP ,第3 種 介紹獎金稱為SFP 。嗣後,被告張維智即向張維華、或透由 張維華等人招攬高裕捷顏美瑛馬志修、黃俊明、黃坤彬林羿安趙丕昂張坤香楊連玉、董承剛、連水塗、郭 淑英、陳振成李維軒梁綵湄、陳麗珍、蕭國幹、曾楊美 英等人參與瑞士共同基金以獲取介紹人(俗稱上線)資格, 渠等於95年8 月至96年4 月間陸續加入瑞士共同基金後,即 以多層次傳銷組織推介手法,各自依坊間直銷模式在國內全 省各地之咖啡廳、簡餐店、渠等住所或富群公司營業處所等 地,或親訪渠等認識之友人住居所,或以舉辦餐會之方式, 並輔以載有「瑞士共同基金係在多尼明加共和國註冊,並由



外國知名投資專家操作,為投資收益率極高且風險最小之保 本型基金」、「SwissCash 提供的機會可被視為將單筆或多 筆10萬美元的投資變成了30萬美元或100 萬美元」、「我們 鼓勵純粹投資者加大投資以加速實現其百萬美元夢想」及黃 俊明製作之「搶救貧窮」等誇大不實內容之書面文件、或以 上線分享投資瑞士共同基金之獲利經驗等方式,招攬投資瑞 士共同基金,並以節省手續費等理由,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以 現金、匯款或轉帳等方式交付款項予張維華等人,或經由被 告張維智、「小余」告知張維華連水塗、黃俊明等3 人, 再由渠等3 人分別通知被害人匯款至前述「小余」所開立之 國外金融機構帳戶,計陸續有林麗玲、魏淑惠、黃孟辰、侯 淑薰、張淑珍林美珊李日星呂炎輝鄭意平賴俊明何麗君、梁雅梅、蔡家螢、江貴明陳美妃呂家儀、張 富媚、陳秋香、賴春菊洪淑媚郭美鳳賴孟妤、賴韋 伶、程惠育、沈復居蔡秩瑄、劉麟英、張大正、班學忠、 楊淑枝蔣美津、龐金盛、孫李鳳英等人因陷於錯誤而購買 瑞士共同基金。迨至96年8 月18日瑞士共同基金無預警關閉 後,張維華高裕捷、黃俊明等人即對外宣稱渠等亦係被害 人,要求下線等待瑞士共同基金網站修復,惟被告張維智、 「小余」、「BB」等人迄今避不見面,亦無任何說明或處理 作為,累計該基金自95年8 月間引入國內至96年8 月18日網 站關閉止,渠等以瑞士共同基金名義收受款項高達新台幣( 下同)7 億3,489 萬7,808 元,其中匯款至國外金融帳戶之 款項計美金1,147 萬5,120 元(以匯率1 :33折算,約3 億 7,867 萬8,960 元)。
㈡關於被告張維智部分:被告張維智先於94、95年間與「小余 」、「BB」等海外詐欺集團成員合謀,於國外伺服器上架設 瑞士共同基金網站。迨95年7 月間,被告張維智以投資15個 月可以賺300%等說詞邀張維華參與瑞士共同基金,至95年8 月間,張維華同意以對被告張維智之債權美金1,000 元作為 參與瑞士共同基金之款項,嗣後,被告張維智又陸續招攬高 裕捷、趙丕昂參與,並請渠等向張維華瞭解瑞士共同基金之 獲利及組織獎金之計算方式,致高裕捷趙丕昂分別於95年 8 月及12月間各投入1,000 元美金參與該基金,並獲得上線 資格;「小余」及「BB」等外籍人士,並於95年8 月至12月 間至國內,由張維華高裕捷趙丕昂等人協助舉辦瑞士共 同基金之說明會、餐會,或陪同「小余」至各地誘使被害人 投資瑞士共同基金,使被害人誤信瑞士共同基金係國際知名 基金而投資,將款項交由張維華高裕捷趙丕昂等人,由 該等國內上線自個人虛擬帳戶移撥e-point 至被害人虛擬帳



戶內,若上線帳戶內無足夠之e-point ,則由張維華、連水 塗、高裕捷、黃俊明等人匯款至前述國外帳戶,待被告張維 智、「小余」等人收到款項後再撥入等額之e-point 予張維 華等上線,再由上線移撥e-point 予被害人。其後瑞士共同 基金網站於96年8 月18日關閉,被告張維智以電子郵件向被 害人佯稱,係因馬來西亞政府將該等公司之帳戶查扣,瑞士 共同基金之發行公司Swiss Mutual Fund 正與相關單位交涉 、談判云云,惟迄今仍並未見任何後續處理作為。累計至96 年8 月18日瑞士共同基金網站關閉止,被告張維智以上述手 法收受款項高達美金1,147 萬5,120 元(約新臺幣3 億7,86 7 萬8,960 元)。
㈢因認被告張維智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違反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6條第1 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 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應依證券投資 信託及顧問法第110 條、第107 條第2 款之規定論處),及 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應依銀行法 第125 條第1 項論處),暨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1 項多層次 傳銷,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不得主要 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 之合理市價者(應依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論處)罪嫌云 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 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 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10 條第1 款分 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 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 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 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 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 」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 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 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 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 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 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 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既經本院認定無罪,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 之證據能力。
三、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 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 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 指為違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民國91年2 月8 日修正 公布,其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 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 ,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 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 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 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分別著有判例。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張維智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以證人即原審同 案被告張維華、黃俊明、梁綵湄黃坤彬陳振成林翌安 、陳麗珍、蕭國幹、李韋震、胡曦予高裕捷顏美瑛、張 誌杰、連水塗趙丕昂、董承剛、張坤香楊連玉郭淑英 之供述,以及證人曾楊美英陳美璇徐惟鈺程惠育、沈 復居、蔡秩瑄、黃孟辰、侯淑薰、林麗玲、魏淑惠賴韋伶洪淑媚賴孟妤郭美鳳陳秋香、賴春菊賴俊明陳吟青、陳麗雲、鄭意平、王敦鍵、馬玉美何麗君、梁雅 梅、蔡家螢、江貴明張富媚呂家儀陳美妃、劉麟英、 陳一銘、張淑珍蔡淑娥郭文鐘劉春玉、徐鴛英、郭琛郭秀雯張大正林美珊曾光發、章若雲、呂炎輝、李 日星、所為之證述,與卷附之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所 製作之瑞士共同基金投資關係表1 紙、中央銀行外匯局97年 6 月25日台央外捌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影本;法務 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依該資料製作之「瑞士共同基金匯款 至國外金額統計表」、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依據證據 66至100 製作之吸收存款統計表、彰化商業銀行大直分行97 年3 月31日彰大直字第0000000 號函及其附件影本、彰化商 業銀行中和分行97年4 月8 日彰中和字第0000000 號函及其 附件影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民權分行97年5 月5 日合金民 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影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虎 尾分行97年4 月3 日合金虎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影 本、彰化商業銀行草屯分行97年7 月29日彰草字第0971775 號函及其附件影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嘉義分行97年4 月7 日合金家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影本、臺灣銀行三 重分行97年3 月27日三重營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其附



件影本、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年5 月16 日(97)港匯銀( 總) 字第3259號函及其附件影本、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南嘉義分行97年7 月18日合金南嘉字第0000000000 號函及其附件影本、元大銀行嘉義分行97年7 月25日(97)元 嘉字第108 號函及其附件影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嘉義分 行提供客戶00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本 案相關傳票影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嘉義分行97年1 月18 日合金南家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影本、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吉林分行96年12月4 日合金吉林字第0000000000號函 、96年12月14日合金吉林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影本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權分行97年1 月18日合金權字第0000 000000函及其附件影本、臺灣銀行臺中科學園區分行97年5 月15日函及其附件影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嘉義分行97年 1 月18日合金南嘉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影本、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建國分行97年1 月22日合金建字第0000000000 號函及其附件影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嘉義分行97年3 月20 日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影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嘉 義分行97年3 月26日合金南嘉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影本玉山銀行永康分行97年3 月26日玉山永康字第00000000 號函及其附件影本、玉山銀行臺南分行97年4 月3 日玉山臺 南字第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影本、臺灣銀行霧峰分行97年 4 月3 日霧峰營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其附件影本、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大里分行97年4 月14日第0000000000號函及 其附件影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北分行96年12月11日合 金東北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影本、臺灣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臺北郵局96年12月17日北贏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 附件影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寧分行96年12月11日合金北 寧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影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 寧分行97年3 月31日合金北寧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 影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興分行97年4 月9 日國世復興字 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影本、臺灣銀行民生分行97年3 月27日民生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影本、華南商業 銀行五股分行97年3 月26日華五股字第097077號函及其附件 影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北分行97年4 月22日合金東北 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影本、永豐商業銀行臺北分行 97年5 月16日永豐銀臺北分行(097 )字第00017 號函及其 附件影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97年6 月12日( 97)兆銀吉字第0032號函及其附件影本、臺灣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儲匯處97年3 月31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影 本、臺灣銀行國際部97年8 月5 日國海字第00000000000 號



函影本1 紙、「手稿資料」影本2 紙(林羿安所有、扣押物 編G-8-5 )、「光碟」(扣押物編號D-4 )、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二96年10月15日金管證四字0000000000號函、 96年9 月28日金管證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影本1 份為其主要論據。
五、經查:
㈠本案瑞士共同基金係以架設於國外伺服器之瑞士共同基金網 站(英文為Swiss Cash,原網站網址為http://www.swiss cash.net,已於96年8 月18日關閉,後改設立Swissmaxif網 站,網址為http://www.swissmaxif.net )作為作業平台, 以中文、英文、馬來西亞文等各國語言顯示「Swiss Mutual Fund成立於1948年,近60年來,我們不斷強化" 金融菁英團 隊" ,也幫助過很多大型企業團隊、國際知名財團,達成財 務規劃與獲利目標」、「Swiss cash為其投資者提供保本固 定收益率」、「保障您在450 天內獲得300 %之合理收益率 」等廣告,說明瑞士共同基金之投資者須於瑞士共同基金網 站開立帳戶,網站上稱該虛擬貨幣為e-point ,並訂每1 單 位之e-point 等於美金1 元,購買瑞士共同基金之本金及獲 利均以網路虛擬貨幣e-point 形式存於虛擬帳戶內,會員間 得於網站內自由移轉e-point ;又95年8 月間,引進國內之 瑞士共同基金產品代號原為SIP15300,以15個月為一個期限 ,每月固定獲利,第1 個月到第3 個月固定獲利為10%,第 4 個月到第6 個月固定獲利15% ,第7 個月到第9 個月固定 獲利20%,第10個月到第12個月固定獲利25%,第13個月到 第15個月固定獲利30% ,累計15個月到期即可獲利300 %; 96年4 月後瑞士共同基金產品改為SIP25 ,每月固定獲利為 25%,無到期日;此外,並有3 種介紹獎金制度,第1 種是 直接推薦立即獎金,即投資人成為瑞士共同基金會員後,即 取得推薦資格,可以推薦自己或第三人成為下線,而推薦人 可以取得其直接推薦參與投資下線的投資金額10%,作為直 接推薦立即獎金;第2 種獎金制度,是以投資人直接推薦第 三人投資瑞士共同基金,該第三人投資金額每30天收益的10 %為獎金;第3 種獎金制度為平衡獎金(俗稱對碰),即每 個投資者可以將他推薦的下線分為左線及右線,每個月視左 線及右線當月推展的新業績金額何者為低,以低者為標準計 算平衡獎金,發給獎金之門檻為美金1 萬元,美金1 萬元至 美金10萬元為10%,美金11萬至30萬元為8 %,31萬元以上 均為5 %。其中,瑞士共同基金網站將前述第1 、2 種介紹 獎金稱為SRP ,第3 種介紹獎金稱為SFP 等情,均為檢察官 、被告及辯護人所不爭執(見原審97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卷



,下稱「原審同案被告卷」,卷二第65頁),並有上述http ://www.swisscash.net網站上所陳列之資訊影印本、宣傳資 料暨「The new eraoffinancial gateway」說明書之記載可 稽(見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證據卷,下稱「證據卷」 ,卷一第136-150 頁,卷四第17-44 頁,說明書則置於原審 99年度金訴字第39號卷宗捆帶內),此部分事實,均堪認屬 實。
㈡被訴詐欺取財罪部分:
⒈本案瑞士共同基金自引進臺灣迄至網站無預警關閉時止, 未見有何具體投資標的及其會算、對帳資料。且依據法務 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98年11月11日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附馬來西亞證管會偵辦瑞士共同基金不法案之相關 資料(見馬來西亞資料卷第330 至333 頁),及原審同案 被告張維華供述渠等接觸瑞士共同基金之始末,可知本案 所謂瑞士共同基金與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處於原審法院 審理同案被告張維華等人時函覆之馬來西亞所出現Swiss Cash及SWISS MUTUAL FUND 之投資機制,乃相同集團所為 之同一事件。而馬來西亞證管會業已明確認定Swiss Cash 投資計畫係一詐財騙局,並且有利用網路至馬來西亞及世 界各地進行詐騙之事實,而有制止之必要,因認本案投資 標的之瑞士共同基金亦非屬真實,公訴意旨因認該投資計 畫實為詐騙手法等情,固非無據。
⒉依下列證人之供證,足認被告張維智介紹張維華高裕捷 加入瑞士共同基金,且為趙丕昂、黃俊明等人解說有關瑞 士共同基金方案內容:
⑴證人即原審同案被告趙丕昂在原審證稱:那時馬來西亞 有個叫「小余」的人,約我們到來來飯店吃飯與聽他講 解,那時很多人,我就聽了高裕捷跟我們講,後來我們 把參加的錢交給高裕捷,他們就幫我們做鍵入單子,我 也不知道是誰介紹我的。....我知道張維智是我們有問 題的時候就用skype 跟他請教,所以那天在調查局我就 說是張維智,因為我以為是他,我就先暫時說我知道他 是我們可以請教的對象。....因為我當時不認識張維智 ,所以高裕捷給我張維智的skype ,我就用skype 跟張 維智問問題,所以我就認為他們應該是認識,而高裕捷張維智介紹的。....我忘記了。因為當時我有問題就 用skype 問張維智張維智有說有什麼問題要問「小余 」或「BB」,他說他也不是全部都懂,不懂的要問「 小余」或「BB」。(提示96年偵字24151 號卷第383- 386 頁趙丕昂97年3 月7 日調查局筆錄第6 頁第1 行並



告以要旨,問:當時調查官問你如何交付款項,你說你 第一筆款項1000美金是張維智高裕捷通知你直接匯入 帳戶,回答是否實在?)我是交給高裕捷,好像我有用 skype 問張維智說錢要交給誰,他好像說交給高裕捷。 (問:後來調查局有扣押一些文件,其中一份是匯款水 單,你在調查局中回答匯款水單的受款人部分,是依照 張維智指示,是否實在?)應該後面的錢都是我直接問 高裕捷,因為問張維智還要透過skype 很麻煩云云(見 原審卷第184 頁至第185 頁)。
⑵證人即原審同案被告高裕捷在原審證稱:(問:當時95 年左右,是什麼情形而加入瑞士共同基金?)那時是因 為我接到張維智的電話,我直接就找張維華,他幫我用 電腦做簡介,這樣子加入的。因為我跟張維智十幾年前 就認識,認識之後我就沒有見過他,他打一通電話,在 臺灣就找張維華,我們都是認識的朋友,張維華就打開 電腦,跟我講解瑞士共同基金。張維智打電話給我,就 是告訴我瑞士共同基金這個訊息,他叫我找張維華。( 問:所以張維智是主動打電話向你招攬瑞士共同基金? )招攬應該是張維華跟我做所有的介紹招攬,因為那時 我錢也直接匯給張維華。(問:瑞士共同基金就你的認 知,就你這層的最上線是何人?)是張維華,我不知道 張維華的上線是何人,上面我們都不曉得等語(見原審 卷第177 頁至第178 頁)。
⑶證人即原審同案被告張維華在原審證稱:(問:你何時 加入瑞士共同基金的投資?)95年8 月份。(問:你何 時知道瑞士共同基金?)也是在8 月份。(問:你經由 何管道知道瑞士共同基金?)那時我弟弟在中國,他說 他已經幫我加入瑞士共同基金,給我一個網站,我看了 以後才知道。(問:你弟弟是否本件共同被告張維智? )是。(問:你瑞士共同基金的上線是否即為你弟弟張 維智?)是。....(問:小余是否瑞士共同基金的代理 商?)是事後因為網路上講說全世界要有52個代理商, 小余自稱他是臺灣與中國這邊的代理商。(問:你的下 線有哪些人?)高裕捷也是張維智介紹,擺在我下面。 (問:這些下線購買瑞士共同基金的錢都交給何人?) 那時有匯款出去,先交給我。(問:匯款是匯入何帳戶 ?)那時是匯入香港,張維智給我一個戶頭,叫我匯款 過去。(問:這個帳戶有無變更過?)有,總共有幾個 帳戶我並沒有很清楚,因為我匯錢的次數沒有很多。( 問:這些帳戶有無小余提供的帳戶?)好像都是小余的



帳戶。(問:小余的帳戶是小余跟你說的還是透過其他 人說的?)第一次是我弟弟說的,認識小余之後他就會 給我其他的帳戶。(問:購買點數是小余撥給你還是瑞 士共同基金撥給你?)小余撥給我的。(問:為何是小 余撥點數而不是瑞士共同基金給你?)因為當時小余自 稱他是代理人,所以我弟弟也跟我講說窗口就是對他, 所以把錢全部都交給他。(問:你投資瑞士共同基金的 入會表格是何人提供給你?)我沒有使用入會表格,但 是張維智有給我。....(問:瑞士共同基金在96年8 月 以後網站關閉,你是否知道為何關閉?)最初網站資料 就是颶風,我有問張維智,他也是這樣跟我說,過了一 段時間後,網路還是沒開,我有找過小余,他也說再等 ....(問:你有無跟高裕捷說明過如何投資瑞士共同基 金?)最先開始是張維智介紹高裕捷高裕捷跑來拜託 我跟他說明。(問:就你所知,高裕捷有無辦法直接與 小余聯繫?)應該可以,任何人都可以跟小余聯繫。( 問:你的下線有幾個人?)我直接介紹的沒有幾個,我 的直接下線大概四至五個。就是張麗華、張展豪、黃俊 明、張益信高裕捷不是我直接介紹,是張維智放在我 組織底下。(問:一個人不是只能有左右線兩條?)對 ,但是再多出來就是往下放,剛剛說的直接下線有四個 ,就是多的往下放,就組織我的左右線是黃俊明、高裕 捷。....(問:張維智有無跟你們提到他是如何接觸瑞 士共同基金?)他也是在大陸,人家跟他介紹的,是誰 跟他介紹我不認識,那個人是大陸人。(問:你去大陸 找張維智時,他有無帶你去參加瑞士共同基金的相關活 動?)因為這個沒有什麼活動,都是在網路上云云(見 原審同案被告卷六99年5 月6 日審判筆錄)。 ⑷證人黃俊明在原審證稱:(問:你是否認識張維智?) 我認識,是因為我跟張維華有參加直銷而認識張維智。 (問:95年9 月張維華是否有至雲林找你,跟你介紹瑞 士共同基金?)是8 月份。(問:你跟張維華接觸幾次 以後才投資瑞士共同基金?)8 月份他到我家時,剛好 我提到張維智,那晚他有打開網路電話跟我聊天,提到 瑞士共同基金投資案,當時在我家中,除了我跟張維華 以外,還有黃坤彬及他的朋友跟我的朋友。這一群朋友 都有跟張維智講電話,因為他們都認識張維智。偶爾三 、五天壹個禮拜他會在網路電話跟我聊天,他一直介紹 瑞士共同基金,一直到95年9 月18日那天,是我太太要 投資,因為家中剛開始沒錢,我太太拿金子換成現金去



投資。(問:你印象中,張維華到你那邊找你有無帶小 余去?)是後來差不多11月份左右張維華有去找我並帶 小余一起,因為當時在網路電話中張維智已經跟我們介 紹過了,小余是瑞士共同基金投資當中,投資跟獲利都 蠻好的一個投資人。張維華只跟我說這個人就是小余, 我們本來就已經知道小余這個人。(問:張維華如何跟 你介紹瑞士共同基金?)就跟上網一樣,網路打開裡面 有介紹投資流程。(問:關於電腦操作及獲利情形有無 跟你講?)也是在網路上面。(問:張維華有無提供書 面文宣給你看?)他沒有什麼文宣,都是一起看網路上 。....(問:你這些投資款都交給何人?)部分用匯出 的,部分用點數跟其他投資人換,剛開始時部分交給張 維華。(問:你匯出是匯入何帳戶?)剛開始大部分都 是匯入小余帳戶,小余帳戶剛開始是張維華張維智提 供,小余他本身也有傳簡訊告訴我他的帳戶。(問:你 有無參加95年12月在海霸王的餐會?)有。(問:那次 餐會是何人通知你參加?)小余。(問:當天餐會主要 是在做什麼?)當時小余跟我們講說一個總裁叫BB,他 的原名叫黃俊敏,我是慕名而去,他說他是瑞士共同基 金的總監還是什麼,當時除了吃飯以外,現場BB有講解 ,現場一些投資人有詢問問題,小余他們有上去作分享 ,還有一個馬來西亞的投資人也有過來。(問:小余當 場有無跟你講全球的瑞士共同基金代理商有50多個,而 他是其中之一?)有。(問:你投資瑞士共同基金有無 填寫表格?)剛開始沒有,因為我剛開始是張維華、張 維智幫我加入排下線,剛開始他先教我們如何輸入,我 沒有填,就直接輸入電腦。(問:你有多少下線?)我 直接介紹的除了我家人以外,有7 個人。(問:這些下 線是否要填寫表格?)要,表格剛開始是張維智弄,他 說這樣比較方便,不會遺失掉要加入的資料,他有提供 這個加入表格。沒有其他人提供表格給我。(提示本署 96偵字24151 號卷第129 頁第3-5 行,問:你在調查局 對於瑞士共同基金開戶的切結書,是何人製作,你說是 張維華提供給你,目的是避免日後與投資人發生金錢糾 紛,是否屬實?)剛開始是張維智給我們這個表格,後 來我跟張維華說因為這有牽涉到金錢,所以設計這個表 格切結,這些金錢是由我們幫投資人處理,這樣我們比 較安心。(問:你直接下線的錢是否直接交給你?)沒 有錯。(問:這些錢如何轉換成點數?)匯款到小余指 定的帳戶。(問:小余指定的戶頭是否透過連成告訴你



?)是後來在海霸王以後,那時因為很多投資人一直找 我我也很煩,我就找小余說是否可以他們直接跟小余聯 絡,他說他也無法處理那麼多人,但他可以請臺灣的連 先生,請連先生幫我們匯出。連先生也有給我們帳戶, 後來我們直接找連先生,並沒有再找小余。....(問: 瑞士共同基金在臺灣的源頭是何人?)我所知道是張維 華。....(問:你剛說小余有跟你自己介紹他是瑞士共 同基金全球代理商之一,就你所知還有無其他代理商在 臺灣?)沒有。(問:你剛提到小余叫你找連先生,你 事後有無去找?是為何何事?)有,我有去找他。我是 拿錢去請連先生幫我們匯出。(問:你拿錢給連先生請 他幫你匯出,你事後有無確認這筆錢是否有確實匯出? )應該有確認,因為匯出後,小余或是公司我不清楚, 但有把點數分配下來等語(見原審同案被告卷六99年5 月6 日審判筆錄)。
⒊經馬來西亞證管會調查該國SWISS MUTUALFUND投資案後, 認定馬來西亞所追訴之該案被告Albert、Kelvin等人全權 負責設立瑞士共同基金在國外之虛擬辦公室,創設並維護 基金網站,並負責網站所應支出之費用及擔任聯絡人,足 見本案瑞士共同基金詐欺取財案件之主導者,應為前揭馬 來西亞資料卷所示之Albert與Kelvin無誤。被告張維智雖 未居住於臺灣地區,惟遍閱全卷,均查無任何被告張維智 曾與Albert與Kelvin聯繫之相關證據,亦無從得見被告張 維智對於瑞士共同基金網站之創設、交易規則之訂立、營 收運作之維持以及流入資金之取得,有任何形式之參與或 介入。證人即承辦本案之法務部調查局北部機動工作組調 查官許惠玲亦於本院之前審理同案被告張維華等人違反銀 行法案時證稱:伊在承辦本案之過程中,沒有查到被告等 人參與網站架設及網路維護等語(見原審同案被告卷四第 16頁)明確。故尚難憑空認定本案被告張維智與Albert、 Kelvin等外籍人士間,有何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⒋又被告張維智雖有引介或勸誘他人投資瑞士共同基金,或 為他人處理投資瑞士共同基金事宜之情事,然此並非等同 被告張維智知悉該瑞士共同基金實際上係Albert與Kelvin 等外籍人士所設計、運作之詐欺取財手段,並基此而與該 Albert、Kelvin等人具有犯意之聯絡。蓋被告張維智介紹 、推介他人投資瑞士共同基金,亦屬Albert與Kelvin等人 設計之上述詐欺取財騙局中遊戲規則之一環,縱為該詐欺 手法詐騙之被害人,亦有依遊戲規則另行推廣介紹他人參 加之形式外觀,並可以因此而獲得獎金紅利之回饋;故尚



難單純僅以其等引介或勸誘他人投資瑞士共同基金,或為 他人處理投資瑞士共同基金事宜之事實,即遽認被告張維 智與Albert與Kelvin等外籍人士間,有詐欺取財之犯罪謀 議或聯絡。此觀諸證人曾楊美英徐維鈺陳美璇、沈復 居、蔡秩瑄、黃孟辰、侯淑薰、林麗玲、魏淑惠賴韋伶賴孟妤洪淑媚、郭芷芃、陳秋香、賴俊明何麗君 、梁雅梅江貴明、陳一銘、陳美妃鄭意平張淑珍郭文鐘、徐鳶英、郭琛張大正呂炎輝、王秀如、陳秀 凰、李莉生、陳榮林、王富茂黃正春何懷俐林美珊余陞華吳載瞻高文生亦於原審法院前審理同案被告 張維華等人時陳稱:伊等亦有推薦介紹其他人員參與之情 形等語益明(見原審同案被告卷二第98頁、第184 頁反面 、第192 頁反面、第195 頁、第213 頁、第228 頁反面、 第232 頁反面、第236 頁、第252 頁反面、第255 頁、第 309 頁、第312 頁、第134 頁反面、第315 頁、本院共同 被告卷三第12頁、第8 頁、第13頁反面、第38頁、第48頁 、第94頁反面、第103 頁、第104 頁、第129 頁、第170 頁、第173 頁反面、第196 頁、第216 頁、第219-220 頁 、第252 頁、第254 頁、第256 頁、第280 頁反面、第 305 頁,原審同案被告卷四第12頁、第36頁、第55頁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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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