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交附民字,103年度,7號
TPHM,103,重交附民,7,201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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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交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魏月妹
      彭依釗
      彭依駿
      彭桂珠
      彭桂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王一澊律師
被   告 呂勝芳
被   告 桃園縣楊梅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彭聖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3 年度交上易字第383 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 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呂勝芳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 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黃斯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真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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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