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0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永地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本院 100年度侵上訴字第 67號判決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4年,嗣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445號判決駁回 上訴確定,於民國100年12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 3年11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 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 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永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