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4037號
TPHM,103,聲,4037,2014112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0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立力
上列受刑人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1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立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立力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 以102 年度聲字第4021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於102年11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103年11月21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 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謝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