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0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勝文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勝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勝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05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於民國 (下同)102年8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1月 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 聲字第305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於102年8月28日送監執 行。茲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 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郭勝文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