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4001號
TPHM,103,聲,4001,201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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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0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ARNAI SOMKHUAN(中文名:宋康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三
年度執聲付字第一六七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 ○○○○ (宋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 ○○○○ (中文名:宋康)因 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 一0五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執行完畢驅逐出境,並由本 院以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九八九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 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0三年 十一月二十一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 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 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一0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法授矯字第 ○○○○○○○○○○○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
三、末查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對於外 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屬檢察官之職權, 不在本件審究範圍,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修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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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