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3775號
TPHM,103,聲,3775,201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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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7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柳政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
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157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柳政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柳政祥因強盜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 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上訴後 ,經鈞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995號判決駁回,並經最高法院 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151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 國100年4月22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 年10月31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 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10月31日法授 矯字第00000000000 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劉興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詩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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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