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3年度,112號
TPHM,103,上訴,112,2014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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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范紹安
選任辯護人 葉慶人律師
      諶亦蕙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刀國強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1號,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對被告刀國強部分,漏未依
法向送達代收人「刀玉仙」為送達,且被告范紹安亦聲請傳喚同
案之刀國強到庭進行交互詰問程序(見本院卷第106正面、202頁
反面),爰均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上午
9時30分在本院專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陳如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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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