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梅吉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憲民、吳旭翔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00元。惟查,
本件先位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23,276 元(計算式:60
0 ×4,205.46),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047元,原告僅繳納10
,900元,尚不足15,14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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