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03號
ULDV,103,訴,103,20141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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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俊榮即得利不動產仲介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喙善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3 年10月8 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03 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70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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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