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117號
ULDV,103,司拍,117,201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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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陳昭益
相 對 人 應姵芬
      應玉玲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阮黃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阮黃華於民國(下同)102 年4 月1 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400,000 元,約定清償 期為102 年7 月1 日,並以相對人阮黃華應姵芬應玉玲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480,000 元之普通抵 押權,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為阮黃華應姵芬應玉玲各1/ 3 ,該抵押權已於102 年4 月3 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 屆至後,相對人阮黃華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 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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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3年度司拍字第1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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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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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四湖鄉 │三條崙│ │0000-0000 │建│189 │全部 │阮黃華應姵芬應玉玲應有部分│




│0│ │ │ │ │ │ │ │ │各1/3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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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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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