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115號
ULDV,103,司拍,115,20141128,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陳耀崑
相 對 人 唐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唐上於民國(下同)101 年2 月 1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自己及第三人唐文彬向聲請人借 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2,400,000 元之抵押權,擔 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6 年2 月9 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 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第三人唐文彬於98年10月 9 日向聲請人借用人民幣431,660 元,約定98年10月20日左 右還款,詎除償還人民幣31,660元之外,餘款屆期均未清償 ,尚欠聲請人人民幣400,000 元。雙方遂於101 年1 月11日 另簽立抵押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到102 年1 月14日止, 詎屆期仍未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抵押借款合同、承諾書、樹林郵局第000040及0000 41號存證信函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 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3 年11月18日雲院通非信決103 年度司 拍字第115 號函通知相對人唐宿、第三人唐文彬表示意見, 該通知已合法送達,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四、經查如聲請之事實屬實,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1 年7 月29 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 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 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土地 103年度司拍字第115號│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
│0│雲林縣│元長鄉 │青山 │ │0000-0000 │建│453.00 │全部 │ │
│0│ │ │ │ │ │ │ │ │ │
│1│ │ │ │ │ │ │ │ │ │
└─┴───┴────┴───┴───┴────────┴─┴──────┴───────┴───────────────┘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