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888號
ULDV,103,司促,8888,20141103,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88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荷傳銘
債 務 人 簡賐廷(兼簡清溜之繼承人)
      沈麗雪(兼簡清溜之繼承人)
      簡吟蓁(即簡清溜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簡賐廷沈麗雪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29,273元,及自民國103 年6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2.83%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3 年7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 元。債務人簡吟蓁於繼承被繼承人簡清溜(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就上開債務負連帶
  清償責任。
二、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
  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以,債權人就
  債務人簡吟蓁於超過繼承被繼承人簡清溜之遺產範圍限度內
  之督促程序費用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