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5號
債 務 人 周賢澤
代 理 人 李珮琴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 分之1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 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 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 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 第1 項、第2 項及第62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周賢澤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 第92號裁定自民國105 年11月7 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其 所提如附件一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6 年8 月8 日以士院彩 民司源105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5 號函通知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11人於文到10 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166 頁至第177 頁)。而債權人元誠國際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 人逾期 未表示意見,應視為同意;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1 人以書面表示同意,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 人雖均於106 年8 月22日以書面表示不同意,惟其均於106 年8 月11日即收受 本院上開函文,而未於本院所定10日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 同意,依同條例第60條第1 項規定,仍應視為同意,則同意 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已超過本件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 權人之半數(11位債權人中共6 人同意),且其所代表之債 權額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 分之1 (合 計共占債權額54.42 %),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 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復同條例之立法目的,為
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另依 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72期。 │
│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4,800 元。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分別如│
│ 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4,952,875 元。 │
│4.清償總金額:345,600 元。 │
│5.總清償比例:6.98%。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 元│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
│ 1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4,150 │140 │
├──┼───────────────────────┼─────┼───────┤
│ 2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63,092 │643 │
├──┼───────────────────────┼─────┼───────┤
│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4,465 │266 │
├──┼───────────────────────┼─────┼───────┤
│ 4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17,624 │502 │
├──┼───────────────────────┼─────┼───────┤
│ 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96,913 │578 │
├──┼───────────────────────┼─────┼───────┤
│ 6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5,603 │325 │
├──┼───────────────────────┼─────┼───────┤
│ 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08,941 │396 │
├──┼───────────────────────┼─────┼───────┤
│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01,900 │390 │
├──┼───────────────────────┼─────┼───────┤
│ 9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97,180 │385 │
├──┼───────────────────────┼─────┼───────┤
│ 10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324,247 │314 │
├──┼───────────────────────┼─────┼───────┤
│ 11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88,760 │861 │
├──┼───────────────────────┼─────┼───────┤
│ │ 合 計 │4,952,875 │4,8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
│ 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款項之作業。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
│ 一期。 │
└────────────────────────────────────────┘
附表二: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