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判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王紹睿(原名王志名)
代 理 人 施裕琛律師
被 告 張凱甯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
院檢察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03 年5 月8 日就附表所示簡訊部分駁
回聲請再議之處分(103 年上聲議字第675 號),聲請交付審判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 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 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 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 258 條之1 、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所規定。二、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下稱聲請人)以被告張凱甯涉犯刑法 第310 條誹謗罪,向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 訴,經該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 (102 年度偵字第3665號),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亦經台 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就附表所示簡訊部分,認 再議無理由,於民國103 年5 月8 日以103 年度上聲議字第 675 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聲請人則於同年5 月15日向本院聲 請交付審判。
三、聲請交付審判意旨:㈠駁回再議處分意旨略以:「被告向張 育領等發送簡訊,並散布於眾」,又原不起訴處分意旨略以 :「被告向張育領、王廷瑋、朱蕙荷等人散布簡訊,尚難謂 散布於眾;又散布簡訊之內容,有提醒、促請收訊者注意之 意味,尚屬善意發表言論」等,惟查:⒈刑法第310 條誹謗 構成要件「意圖散布於眾」,為主觀要件,並未規定須發生 散布於眾之結果,只要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即已該當 。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均以收受簡訊之對象為特定 人,即認定不構成誹謗罪,卻不論被告具有散布於眾之主觀 意圖,有所違誤。⒉張育領、朱蕙荷與被告根本不認識,與 聲請人亦無金錢或感情糾紛,被告何以有發送簡訊以提醒、 促請其2 人注意之理?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對於其 2 人與被告是否熟識,與聲請人有無金錢或感情糾紛,均未 調查,即認定被告無散布於眾之意圖,顯有違誤。⒊駁回再 議處分認為被告向王廷瑋、朱蕙荷等人所散發簡訊,均係促
請其等注意、三思,並未損害聲請人名譽,然而,被告與王 廷瑋、朱蕙荷等人並不熟識,竟傳簡訊要其等注意、三思, 使其等對聲請人警戒並產生負面評價,當然是損害聲請人名 譽之行為,駁回再議處分未考慮到被告與其等之關係,逕行 認定簡訊內容非屬誹謗,亦有違誤。又原不起訴處分認定被 告對張育領、王廷瑋、朱蕙荷所傳簡訊內容,用語不盡相同 ,應非誹謗之意;惟查,各該簡訊內容均係貶抑聲請人名譽 之用語,難以僅因用語不同即非誹謗。㈡就附表所示簡訊部 分,其內容經調查結果均非事實,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 處分卻認為事實而適用刑法第310 條第3 項規定,然而:⒈ 被告誘使聲請人之子離家,並於其逃家期間提供金錢。原不 起訴處分卻認定:「被告確曾提供金錢用於告訴人之子之生 活或教育,此亦為告訴人所不爭執」,差距甚大。⒉雙方金 錢糾紛與訴訟內容,在證據上被告均為債務人,且被告遲延 不清償,則何來聲請人經濟狀況不佳?何來聲請人騙錢?顯 見被告簡訊之內容與事實相反。⒊被告在偵訊時表示與聲請 人是普通朋友,無男女之情,且其無法懷孕,則被告簡訊內 容表示:「去年拿掉一個他的孩子」,顯然不實。被告固然 改變說詞,表示是「轉述李芳慧的情形」云云;然而,簡訊 文字顯然指的是被告自己的事情。並且,李芳慧於偵訊時表 示,被告所述並非事實。從而,被告簡訊內容顯然與事實不 符。㈢被告所傳簡訊之內容均為感情與私人金錢糾紛,純屬 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不能適用刑法第310 條第3 項免責 ,原不起訴處分卻援用該條項免責,有所違誤。㈣被告簡訊 之內容,核與刑法第311 條所定4 款免責事由不該當,原不 起訴處分與駁回再議處分,卻泛稱被告善意發表言論,亦有 所違誤。
四、刑法第310 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 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500 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 元以下罰金。」「對於所 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 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09 號並為 如下解釋:「刑法第310 條第1 項及第2 項誹謗罪即係保護 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 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 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 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 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 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
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 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 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 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此外,最高法院88年度 台非字第21號判決表示:「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 罪,係以散布文字圖畫等方法,犯同條第1 項所定『意圖散 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罪,為其構 成要件。所謂意圖散布於眾,係指意圖散發或傳布於不特定 之多數人而言;如僅傳達於特定之人,即不足以當之。」五、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坦承發送如附表所示簡訊予張育領、 王廷瑋、朱蕙荷(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 2331號卷第35頁),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簡訊照片可以佐證(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331號卷第16-23 頁、43-44 頁、48-53 頁)。被告否認犯罪,辯稱:聲請人 與被告交往之初,即表示在大陸投資而需要金錢週轉,被告 因而陸續借錢給聲請人;聲請人騙取被告的感情之後,並以 被告的名義向地下錢莊借錢,因為付不出利息,聲請人即要 求被告開立本票以讓錢莊安心,被告簽了1 張新台幣(下同 )30萬元的本票,隔幾天聲請人又以本票被洗衣機毀損,要 求被告簽另1 張30萬元的本票;至於聲請人主張被告開立而 持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的另2 張本票(1 張面額320 萬 元,1 張面額520 萬元),已被判決票據債權不存在;此外 ,就附表編號1-7 之所謂拿掉聲請人孩子的簡訊,是指聲請 人前女友李芳慧的遭遇(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 偵字第2331號卷第35頁)。經查:
㈠雖然聲請人指稱其與被告之間,被告是債務人。然而,聲請 人主張被告開立而持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的2 張本票, 1 張面額320 萬元,1 張520 萬元,已經本院102 年度簡上 字第46號民事判決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此有該判決影本可 以參考(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續字第61號卷 )。此外,聲請人於103 年7 月29日檢察官訊問時,承認曾 經持有被告所交付被告女兒王芷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斗六分 行帳戶的存摺、提款卡,並曾填寫提款單提領被告台新銀行 10萬5 千元,也曾於101 年5 月16日到彰化六信提領被告帳 戶內的114 萬6 千元(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 續字第61號卷),也於告訴、再議、聲請交付審判時,提到 被告提供金錢予聲請人之子的事情,業如前述;而被告主張 聲請人提領上述款項均是向被告所借,若加上其餘借款,再 加計被告之子離家後,由被告接濟的款項等等,聲請人積欠 被告420 萬元(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續字第
61號卷103 年10月29日檢察官訊問筆錄)。本院認為,從上 述資料看來,似乎聲請人才是債務人。
㈡再者:⒈從證人李芳慧於檢察官訊問時的供述內容及李芳慧 提出被告傳給她的簡訊、臉書內容來看(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3665號卷第76-172頁),李芳慧為聲 請人的原來女朋友,接著是被告,而張育領則是被告認為接 續在被告之後成為聲請人女朋友的人,且李芳慧也確實向被 告提到她曾懷有聲請人的小孩並墮胎。從而,被告將附表編 號1-1 至1-12的簡訊傳給張育領,所述內容固然有騙取感情 、騙取金錢的情事,惟卻似乎都是被告主觀上確信為真實的 情事。至於附表編號1-7 所示的簡訊內容,固然未明確表示 是他人的經驗,以致於看起來像是在描述自己的經驗,然而 ,卻也難以逕行判斷到底是出於故意或者是因為疏忽而用語 不當。⒉附表編號2-2 至2-5 傳給聲請人之子王廷瑋的簡訊 內容,固然提到聲請人積欠被告錢,也提到她支付王廷瑋註 冊費的情事,然而,如上所述,這似乎都是被告主觀上確信 為真實的情事。⒊被告於103 年7 月29日檢察官訊問時,供 稱朱蕙荷是她和聲請人共同認識的老師,聲請人一直跟朱蕙 荷說被告跟聲請人借錢,朱蕙荷向被告的母親探問,被告才 傳簡訊向朱蕙荷解釋等語(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 度偵續字第61號卷),而附表編號5-2 、5-4 、5-5 所示簡 訊內容,固然提到被告借錢予聲請人,並幫聲請人付孩子註 冊費、房租、水電管理費等等,然而,如上所述,這些也似 乎都是被告主觀上確信為真實的情事。
㈢被告將主觀上確信為真實的情節,分別告知其主觀上認定的 情敵,以及聲請人的兒子,與雙方共同的朋友,其目的應該 是如簡訊文字所顯現的,分別是為了促請情敵小心受挫、催 促聲請人出面處理債務、向雙方共同的朋友說明真相,簡訊 的對象也十分特定,並非惡意捏造事實散布予多數、不特定 的人。
六、綜上所述,聲請人所指被告有誹謗嫌疑等情,缺乏積極證據 ,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中既已詳為調查說明, 認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誹謗犯行,因認被告犯罪嫌疑 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10款之規定,由原檢察官及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分別予以不起訴處分及 駁回再議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誤,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 對於原處分加以指摘認定事實有所違誤,並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七、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輝 煌
法 官 梁 智 賢
法 官 尤 開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美 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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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簡訊對象│發訊時間 │簡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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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張育領 │101年12月19日 │王紹睿不只有你一個女人,詐光我的錢就│
│ │ │14時17分 │被踢到一旁等待,你是下一個受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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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張育領 │101年12月19日 │我只不過是拿不出錢就被他踢到一旁,他│
│ │ │18時11分 │的洞補不完,他需要的是千百億的大小姐│
│ │ │ │,你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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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張育領 │101年12月19日 │他是騙子! 騙取你的錢,沒有錢他不會放│
│ │ │18時15分 │棄,不理你讓你害怕失去,他女人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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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張育領 │101年12月19日 │他的甜言蜜語都是假的,為的讓你拿出更│
│ │ │19時47分 │多的錢,不相信以後就會知道我告訴你的│
│ │ │ │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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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張育領 │101年12月19日 │告訴你這些是不要你再拿錢給他,為他負│
│ │ │20時11分 │債的苦,你現在無法體會,他會解釋到讓│
│ │ │ │你相信他對你是真心. . .一個拿不出錢 │
│ │ │ │就被踢到一旁的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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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張育領 │101年12月19日 │讓你感到害怕失去世他的手段 │
│ │ │20時14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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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張育領 │101年12月20日 │去年拿掉一個他的孩子,他不會對任何女│
│ │ │17時3分 │人負責任的,別期待它會給女人想要的幸│
│ │ │ │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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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張育領 │101年12月21日 │繼續幫他就準備以後過還債悲慘的日子 │
│ │ │15時19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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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張育領 │101年12月22日 │他對任何女人做的事、報復,將來也會用│
│ │ │12時54分 │在你身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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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張育領 │101年12月22日 │不要被洗腦,他拿錢的理由很多,告訴你│
│ │ │13時27分 │這些是不要你再給他錢,他負過的女人太│
│ │ │ │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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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張育領 │101年12月24日 │在王志名眼中我只是顆搖錢樹,甚至連朋│
│ │ │18時17分 │友都不是,被他榨乾後就是這種情況,不│
│ │ │ │過借錢給他一事句句屬實絕無虛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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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張育領 │101年12月25日 │他對女人都是同一招,上床懷孕墮胎,你│
│ │ │22時35分 │就會甘願替他付出,那就中了他的計,他│
│ │ │ │的話不能信,他會把錯全推給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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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王廷瑋 │101年12月29日 │你的註冊費還是我付的,他想抹掉借錢給│
│ │ │5時29分 │他的事實嗎? ! 你心裡清楚我如何幫爸爸│
│ │ │ │,他現在把出的問題全怪我身上,這樣對│
│ │ │ │嗎??你長大了,對錯要分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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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王廷瑋 │102年1月1日 │瑋: 轉告爸爸,請他出來處理事情,躲著│
│ │ │20時59分 │沒幫助,敢做敢當,借錢給爸爸的事,我│
│ │ │ │一直都有告訴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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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王廷瑋 │102年1月3日 │我這輩子最大的錯誤就是拿錢幫爸爸,沒│
│ │ │18時32分 │想到他是一個過河拆橋的人,你可不能學│
│ │ │ │他做人要懂得感恩、知福、惜福! 難怪爸│
│ │ │ │爸全身都是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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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王廷瑋 │102年1月9日 │廷瑋把簡訊給爸看: 你的狠心我收到了,│
│ │ │20時50分 │有錢請律師請家教,生活還不錯為什麼不│
│ │ │ │把錢拿來還我呢? 我什麼時候簽過本票給│
│ │ │ │你?你自己簽的吧! 為了讓廷瑋讀宜寧我 │
│ │ │ │也成全你的夢圓了你的話,沒想到你是過│
│ │ │ │河拆橋的人,法院見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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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朱蕙荷 │101年12月24日 │在王志名眼中我只是棵搖錢樹,甚至連朋│
│ │ │15時34分 │友都不是,不過借錢給他一事句句屬實絕│
│ │ │ │無虛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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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朱蕙荷 │101年12月25日 │他連孩子的註冊費、房租、水電管理費、│
│ │ │16時15分 │生活費都是跟我拿,這麼挺他,我從來不│
│ │ │ │過問大筆錢的用途,也不知道是不是還了│
│ │ │ │他所謂的錢莊,現在卻要掩蓋事實對簿公│
│ │ │ │堂,這樣的朋友只有寒心可以形容! ! 若│
│ │ │ │有人要幫他一定要三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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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朱蕙荷 │102年1月19日 │王志名一直跟他人說蕙荷老師明寬老師相│
│ │ │20時55分 │信他,或許是你們無法了解他的真面目,│
│ │ │ │在你們面前是一個樣背後又是一個樣讓女│
│ │ │ │人為他背債,李芳慧和我就是個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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