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3年度,238號
ULDM,103,交易,238,201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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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易字第23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展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調偵字
第3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展琚於民國101 年9 月9 日中午時分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沿雲林縣林內鄉林 北村林內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於同日中午12時10分許,行 經林內路與增產路交岔路口處時,欲左轉往西方行駛,其原 應注意駕駛汽車行經無號誌燈之交岔路口,轉彎車應暫停讓 直行車先行,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有自然光線、視距良好等客觀情形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告訴人魏銘 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林內路由北往南 方向行駛,亦途經前開交岔路口,兩車均煞車不及,不慎發 生碰撞,告訴人因此受有頭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 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103 年度司交附民移調字第71號)、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 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國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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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