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3年度,235號
ULDM,103,交易,235,2014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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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易字第23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育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調偵字
第24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育鑫以駕駛貨車載運貨物為業,為從 事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2 年10月3 日下午4 時35分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小貨車,沿○○縣○○鄉大山西9 號 電桿前之南北向產業道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 同電桿前東西向產業道路交岔路口時,原應注意車輛行經無 號誌交岔路口時,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並應注 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 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 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前行 ,適有被害人李陳○○騎乘電動自行車,沿上開東西向產業 道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亦行經該路口,兩車因而發生碰撞 ,致李陳○○人車倒地後,受有外傷性顱內出血、右側2 至 9 肋骨骨折合併氣血胸、左側橈骨骨折、右側鎖骨骨折、呼 吸衰竭,經氣管永久切開術等傷害,經送醫治療後意識呈現 昏迷狀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後段之業務過 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李陳○○因上開車禍事件,致受有外傷性顱內出血、右側2 至9 肋骨骨折合併氣血胸、左側橈骨骨折、右側鎖骨骨折、 呼吸衰竭,經氣管永久切開術等傷害,經送醫治療後,意識 呈現昏迷狀態,且無治癒可能等情,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 義長庚紀念醫院之診斷證明書2 紙(他卷第5 、36頁)、10 3 年7 月29日(103 )長庚院嘉字第0616號函1 紙(本院卷 第18頁)在卷可稽。又李陳○○係25年11月21日出生,有其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本院卷第49頁),其於本 件車禍發生時已成年,且因車禍造成意識昏迷,無法提出告 訴,復因無其他得為告訴之人(配偶已歿,他卷第7 頁), 檢察官乃於103 年4 月10日指定其子李○○為代行告訴人,



有訊問筆錄在卷可佐(他卷第33頁)。李○○於接受指定後 即向檢察官表明訴追之意思,檢察官並於同年6 月10日向本 院提起公訴在案,是本案業經合法告訴甚明。
㈡最高法院85年度臺非字第290 號及93年度臺非字第196 號判 決意旨雖謂: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得撤回告訴之人,以有告 訴權並實行告訴之人為限,代行告訴人並不包括在內,業據 司法院院解字3658號著有解釋可稽,足見代行告訴人並無撤 回告訴之權利等語。依法條狹義解釋固可得出上開結論,惟 法條及此一解釋之目的無非保護犯罪被害人,但如所有情形 均作如此解釋,則因被害人無法實行告訴而指定代行告訴之 案件,均無從撤回告訴,將嚴重影響被害人與行為人民事之 和解及賠償,對被害人而言,反而因僵化解釋未能保護其真 正利益,故如被害人業經為監護宣告,由法院指定監護人保 護其利益,監護人代表被害人與行為人進行民事賠償事宜, 固為法所允許,如賦予監護人得撤回告訴,可增加民事賠償 之金額及機會,且與保護被害人之旨相符,是於代行告訴之 情形,代行告訴人固無撤回告訴之權,惟被害人之監護人即 法定代理人,雖於偵查階段尚未被指定為監護人而不能提起 告訴,為保護被害人之利益,應解釋於被害人被宣告監護而 指定為法定代理人後,有撤回代行告訴人之告訴之權限,否 則抱守殘缺拘泥形式解釋,反而不能保障被害人之權利,應 非法律之真義。再者,代行告訴人之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 236 條第2 項準用第233 條第2 項之結果,不得與被害人明 示之意思相反,則被害人撤回代行告訴人之告訴,應生撤回 之效力,當無疑義。而當被害人因欠缺行為能力,經法院為 監護宣告後,其監護人即法定代理人,有代被害人為或受意 思表示之權,是法定代理人所為之撤回告訴之意思表示,亦 應與本人所為發生同一效力。是本案雖經合法告訴,但李陳 ○○於○○年○月○日經本院以○○年度○○字第○○號為 受監護之宣告,並選定其子李○○為監護人,有該裁定書一 份在卷足憑(本院卷第50頁),依法李○○即為其法定代理 人。茲因被告與李陳○○之法定代理人李○○就民事損害賠 償部分調解成立,有本院103 年度司交附民移調字第80號調 解筆錄附卷可考,李○○因此代李陳○○於本院第一審言詞 辯護終結前具狀撤回刑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 紙 在卷可參,依前說明,李○○代李陳○○所為之撤回告訴之 意思表示,應與本人所為發生同一效力,而認本案業經撤回 告訴。
四、綜上所述,本案既經撤回告訴,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高士傑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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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