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542號
ULDM,102,訴,542,2014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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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42號
上訴人即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舒博
選任辯護人 施裕琛律師
被   告 林清吉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廖學能律師
被   告 蔡明隆
選任辯護人 陳玫瑰律師
      許哲嘉律師
被   告 王慶村
選任辯護人 嚴奇均律師
      嚴庚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102 年度訴字第
542 號),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10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有明文。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 於民國103 年10月16日以102 年度訴字第542 號刑事判決諭 知無罪在案,上開判決書於送達檢察官後檢察官業已於103 年10月24日合法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 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 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狀,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 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昱辰
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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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