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開泰製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牛惠臨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1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壹貳參水世界有限公│開泰製管股份有限公│渣打商業銀行苗栗分│103年2月28日 │18,375元 │0000000 │ │
│ │司 │司 │行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