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15號
MLDV,103,除,115,201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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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李芳枝(即李施玉鳳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張均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 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 年4 月26日刊登新聞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 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 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0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3 年4 月26日刊登於新聞 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 年10月 27日屆滿(按期間末日原為103 年10月26日,是日為週日假 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27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
┌─────────────────────────────────────────────────────┐
│股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15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 │
├──┼───────────────┼─────────────┼──────┼───┼─────┼───┤
│0002│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2NZ-0000000-0 │普通股 │1 │289 │ │




├──┼───────────────┼─────────────┼──────┼───┼─────┼───┤
│0003│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Z-0000000-0 │普通股 │1 │89 │ │
├──┼───────────────┼─────────────┼──────┼───┼─────┼───┤
│0004│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普通股 │1 │374 │ │
├──┼───────────────┼─────────────┼──────┼───┼─────┼───┤
│0005│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普通股 │1 │22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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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