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11號
MLDV,103,重訴,111,201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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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原   告 弼富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鎔竹
被   告 賀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 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 。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6日裁定命原 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10月2 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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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弼富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賀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