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5號
上 訴 人 湯民雄
湯民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古新民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拾肆萬肆仟壹佰
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上訴人迄
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
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