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86號
MLDV,103,訴,186,2014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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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黎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廖珮晴
      廖芳美
      廖家儀
      廖文義
      廖國強
      廖啓光
      鍾政諺
      廖家欣
兼上列八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錦訓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廖芳珠
      廖錦詔
      廖錦誠
      翁季瑩
上列 一人
訴訟代理人 翁錦南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就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9日所為
駁回上訴人上訴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固未繳納裁判費,惟本件係屬租佃爭 議事件,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 項規定,租佃爭 議事件免納裁判費,則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9日以上訴人 提起上訴不合法駁回其訴之裁定,即與法未合,爰由本院依 職權撤銷之。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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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