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791號
MLDV,103,補,791,201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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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91號
原   告 黃湘榆
上列原告與被告翰欣文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
1,000 元(薪資47,000元、資遣費564,000 元、損害賠償金150,
000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370 元。惟原告其中請求給
付薪資47,000元之部分,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
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是原告應繳納裁判
費為8,112 元【計算式:8,370 ×47,000/761,000×1/2 +8,37
0 ×(761,000 -47,000)/761,000=8,112 ,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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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欣文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