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03年度,353號
MLDV,103,苗小,353,2014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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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小字第35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范睿樺
訴訟代理人 王健丞
被   告 張翔達
被   告 愛巴士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永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定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進行,並請原告於庭前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說明。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茲被告愛巴士通運有限公司與被告張翔達間是否具有僱傭關係,尚有再予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附件:
原告請就被告愛巴士通運有限公司與被告張翔達間具有僱傭關係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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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巴士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