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9年度財管字第12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 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蔡鴻偉(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已死亡,其繼 承人業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並經苗栗縣竹南鎮農會聲請 選任遺產管理人在案(99年度財管字第12號),為瞭解法院 選任遺產管理人情形,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餘額代償/ 現金 貸款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新聞紙、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11月8 日苗院國家字第032795號函文等件為證,足認聲請 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筆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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