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3年度,221號
MLDV,103,家聲,221,201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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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219號
                         第220號
                         第221號
聲 請 人 林英坤 
非訟代理人 甘龍強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3 年度司繼字第326 號、354 號及374 號拋棄繼承權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 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 ,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 條至第243 條之規定,於 非訟事件法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家事 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規定明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土地座落於苗栗縣苑裡鎮○○ 段0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並向鈞院起訴請求分割共有土地 ,經鈞院以103 年度家調字第324 號審理中,因被繼承人王 棟材為上開土地共有人王槌之繼承人,王棟材之繼承人是否 拋棄繼承,攸關是否成為上開共有土地之共有人,並涉及上 開分割共有物當事人適格與否之認定,為了解被繼人王棟材 繼承之狀況,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 3 年度家調字第324 號卷宗核閱屬實,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 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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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