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劉碧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双興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明確表明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應為到期日之後)。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双興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