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324號
債 權 人 楊雲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彩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伍佰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
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聲請狀漏經聲請人簽名、蓋章,請補正。
三、請提出債務人李彩菱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