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324號
MLDV,103,司促,7324,201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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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324號
債 權 人 楊雲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彩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伍佰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
  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聲請狀漏經聲請人簽名、蓋章,請補正。
三、請提出債務人李彩菱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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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