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無權佔有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字,102年度,2號
MLDV,102,重訴更,2,201411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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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更字第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豐
訴訟代理人 張伊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謝申伯公育英財團間返還無權占
有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 年10月13日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別具狀陳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 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 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分別具狀表示不服,提起上訴 ,惟其上訴狀內僅表明不服本院判決及提起上訴,並未表明 上開事項,致其上訴範圍不明,亦無從核定其第二審應繳納 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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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