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3年度,13號
MLDM,103,重附民,13,201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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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王志婷
      王志君
      王志傑
      李陳玉娥住同上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王清賢
被   告 林嘉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交訴字第40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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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