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家庭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3年度,24號
MLDM,103,訴緝,24,2014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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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緝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雪梅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27日所為
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四第十一行關於「前開傷害」應更正為「前開略誘」。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四第11行關於「前開傷 害」應更正為「前開略誘」。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黃思惠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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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