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花簡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世弦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2年度偵字第56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姚世弦犯幫助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88年度臺上字第 1270號判決參照)。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 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經查,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犯行,被告將其申辦之存款帳 戶、存摺及提款卡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綽號「嘉宏 」之成年男子,對於該人所屬或其轉手之犯罪集團提供助力 ,用以為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幫助販賣禁藥犯行,顯係基 於幫助該人販賣禁藥之不確定故意,而未參與前開販賣禁藥 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 前段、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幫助販賣禁藥罪。又被告係基 於幫助之犯意而為非屬販賣禁藥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為幫 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三、爰審酌被告提供存款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予他人使用,使犯 罪集團得以從事販賣禁藥之行為,其行為助長社會僥倖心理 ,並使犯罪之人得以隱藏身份,逃避追緝,對於社會秩序造 成危害,影響層面廣泛,惟其為本件犯行前曾有毒品防制條 例、強盜罪、恐嚇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 紙附卷可稽,素行不佳,犯罪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終能坦 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國中畢業之智識 程度,無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四、另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 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 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惟幫助犯僅係對於犯罪 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為加工,並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 該責任共同原則,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因犯罪所
得之物,亦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5583號 、89年度臺上字第6946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藥事法第79 條第1 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 入銷燬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 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 列於第9 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 關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 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71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扣案之中華霸王壯陽藥之藥品,經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 理署檢驗含Sildenafil之西藥成分,有103年7 月15日FDA研 字第1030023491號檢驗報告書1 份在卷可參,應以藥品列管 ,未經核准不得擅自輸入,故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 稱之禁藥,惟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既為幫助犯,自不適用該 責任共同原則而對其為沒收之宣告,亦不得由本院為沒入銷 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藥事 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敬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5613號
被 告 姚世弦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姚世弦曾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 第2594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97年12月24日縮短刑 期假釋出獄,至99年5 月14日保護管束期滿。姚世弦明知將 自己金融帳戶任意提供他人,可能遭他人作為不法用途,竟 基於幫助販賣禁藥之故意,於102 年5至6月間,將其向中華 郵政公司申辦之存款帳戶(戶名:姚世弦、局號: 0000000 、帳號:0000000)之存摺及提款卡,以新台幣(下同)3千 元之代價出售於真實年籍不詳、綽號「嘉宏」之男子使用, 幫助綽號「嘉宏」男子所屬之販賣禁藥集團,竟未經主管機 關核可,於民國102年7月5 日某時,在「爽久久性藥品」網 站上,以每盒新台幣(下同)1350元之價格,販售未經主管 機關許可、內含有Sildenafil西藥成分之「中華霸王壯陽藥 」。嗣經花蓮縣衛生局稽查人員執行網路稽查,因而查悉上 情。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姚世弦坦承上開犯嫌不諱,復有上開販賣禁藥集團 網路拍賣列印頁面、價購送驗紀錄表、宅配托運單、扣押物 品目錄表、藥品照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花蓮郵局 102 年8 月26日花行字第1022900363號函送之上開帳戶客戶基本 資料、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年7 月15日FDA研字第 1030023491 號函及所附檢驗報告、上開帳戶存提款紀錄各1 份附卷可稽。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幫助販賣禁藥罪嫌 。扣案之中華霸王藥1 瓶,請宣告沒收。被告姚世弦於受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更犯本罪,為累犯,請依法加重之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檢察官 許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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