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博文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A男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A男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272,5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96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