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438號
SLDV,104,重訴,438,2017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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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博文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A男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A男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272,5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96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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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