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交重附民字,103年度,2號
HLDM,103,原交重附民,2,201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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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曾振杯
      曾少蓮
      曾心渝
      曾義文
      曾義元
      曾鳳梅
被   告 陳紹維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原交易字第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陳紹維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原 交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 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協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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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