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約定條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號
TTDV,103,訴,3,2014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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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曾四郎 
      何曾秀妹
      刑羅玉貴
      梁羅貴花
      羅義發 
      羅義榮 
      羅貴珠 
      羅貴香 
      羅貴女 
      曾菊美 
      曾美花 
      曾淑玲 
      羅滿麗 
      王水妹 
      曾高志 
      曾光明 
      曾高雪 
      陳東強 
      陳東輝 
      陳紫雲 
      陳東俊 
      方明光 
      方明雄 
      方明櫻 
      方惠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淑貞 
被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周軟  
訴訟代理人 鍾德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約定條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9月30日103年度訴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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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