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3年度,21號
TTDV,103,消債更,21,20141120,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翁勝斌
代 理 人 許仁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附件
聲請人即債務人依序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700元(5×34×10-1,000= 720),本件必要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二、財產目錄部分:
㈠聲請人應釋明以下事項:聲請人於101年度自克洛商行受 領給付48,436元,係基於何項目而得?除101年度外,有 無自該商行受領其他給付?有無參與該商行之業務經營? 該商行於102年11月6日歇業後,有無辦理復業或清算程序 等。
㈡聲請人陳報其自101年10月至102年1月由龍港餐廳受領薪 資85,000元,惟未顯示於101、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上。請就該項給付之性質,及其他期間有無自 龍港餐廳或其他事業單位受領給付,予以釋明。 ㈢存款部分:請提出聲請人、其父翁二郎、其母許金蓮及其 子翁培恆之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薪轉、證 券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 本裁定送達日止)。
㈣請釋明聲請人現居門牌號碼臺東縣臺東市○○路○段00巷 0弄0號房屋為何人所有,居住原因為何。
三、聲請人目前之收入:




㈠係指包括營業收入、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 、年金、保險給付、租支款、政府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 所有收入數額。聲請人應提供最近2年(包括103年1月至 10月份)之收入證明及各該年度總收入之明細,及除月薪 外之獎金等工作收入,不論有無,應一併陳明。 ㈡請提出聲請人於101年10月至102年1月間在龍港餐廳之工 作薪資證明,並釋明薪資發給方式為何。
四、聲請人生活支出:
㈠請陳報聲請人之父翁二郎及母許金蓮,現由何人共同扶養 ,及渠等之戶籍謄本,並請提出扶養證明文件(如匯款單 、轉帳單或收據等)。
㈡請陳報聲請人按月支付其子翁培恆之扶養證明文件(如匯 款單、轉帳單或收據等)。
五、請提出聲請人其父翁二郎及其母許金蓮之健保投保資料,及 渠等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請釋明聲請人、其父翁二郎、其母許金蓮及其子翁培恆有無 領取社會補助津貼?有無投保除勞保及健保外之商業性保險 ?如有,請陳明補助期間、金額明細、投保期間與金額等, 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釋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收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