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10號
TTDV,103,司執消債更,10,201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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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鄭再添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債 務 人 汪信東
代 理 人 蕭芳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26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 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1、2項復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已於民國103年10月2日 通知各債權人,命各債權人於文到同年11月3日前到院陳述 或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 全體債權人皆逾期不為確答,依法均應視為同意(債權比例 總計100%),則同意與視為同意之債權人超過已申報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且其等所代表之債權額更逾已申報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 可決該更生方案,此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再者,觀諸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 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 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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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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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2,000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
│ 細如下述之分配表。 │
│2、清償期間及方法:分6年共72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以│
│ 每月為一期,每月26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納或匯款方式分別 │
│ 匯入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3、清償比例:3.735﹪ │
│4、無擔保債務總金額:3,854,779元 │
│5、清償總金額:144,000元 │
│ │
├─────────────────────────────────┤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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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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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彰化商業銀行 │3,720,066 │ 96.51% │ 1,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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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盧盈錦 │134,713 │ 3.49%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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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3,854,779 │ 100%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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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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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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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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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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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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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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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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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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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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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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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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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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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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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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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