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022號
TTDV,103,司促,5022,201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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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02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徐嘉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仟零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延
  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二個月,第二個月當
  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三個月,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
  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徐嘉雄於民國(下同)94年5月5日向聲請人請領
    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
    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
    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
    利率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及依帳
    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
    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
    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95年10月30日止共消費簽帳新
    臺幣3,024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
    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3年10月30日起至清
    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故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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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