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01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陳中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捌仟柒佰捌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中正於民國99年2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10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5968元及費用120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
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緣相對人陳中正
於民國101年5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
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
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10月起各筆本
金結算至民國103年10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55元及費
用7189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
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
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
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
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緣相
對人陳中正於民國99年12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4、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6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11月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4229元及費用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數
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1 │ 61,717元 │ 103年4月24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
│2 │ 64,241元 │ 103年10月24日起至 │百分之18.75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
│3 │ 109,869元 │ 103年10月24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
│4 │ 33,445元 │ 103年11月10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
│5 │ 59,961元 │ 103年11月10日起至 │百分之18.75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