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011號
TTDV,103,司促,5011,201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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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01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陳中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捌仟柒佰捌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中正於民國99年2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10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5968元及費用120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
  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緣相對人陳中正
  於民國101年5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
  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
  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10月起各筆本
  金結算至民國103年10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55元及費
  用7189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
  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
  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
  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
  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緣相
  對人陳中正於民國99年12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4、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6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11月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4229元及費用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數
  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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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1 │ 61,717元    │ 103年4月24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
│2 │ 64,241元    │ 103年10月24日起至 │百分之18.75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
│3 │ 109,869元    │ 103年10月24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
│4 │ 33,445元    │ 103年11月10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
│5 │ 59,961元    │ 103年11月10日起至 │百分之18.75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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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