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006號
TTDV,103,司促,5006,201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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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00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彥甫
債 務 人 王闡即王皇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玖仟零捌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拾萬叁仟柒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二個月,第
  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三個月,第三個月當
  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以連續三期為
  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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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