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970號
債 權 人 岩灣新村乙基地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豐裕
債 務 人 鄧謝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