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970號
TTDV,103,司促,4970,201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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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970號
債 權 人 岩灣新村乙基地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豐裕
債 務 人 鄧謝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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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