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942號
TTDV,103,司促,4942,201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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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942號
債 權 人 林素貞
債 務 人 洪晟㨗即振東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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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