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942號
債 權 人 林素貞
債 務 人 洪晟㨗即振東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