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74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徐啓維即徐建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陸仟肆佰貳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