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6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蘇忠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肆佰玖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
息,按月計收叁佰陸拾捌元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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