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653號
TTDV,103,司促,4653,201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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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5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 務 人 趙惠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叁仟伍佰陸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趙惠平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4萬元整,自102
     年5月3日起至109年5月3日止共7年,分84期每期一個
     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本
     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按
     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
     之借據,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103年7月3日起即未還
     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能如期繳納,依約定書之約
     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前揭
     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
     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謹  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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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