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5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 務 人 趙惠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叁仟伍佰陸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趙惠平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4萬元整,自102
年5月3日起至109年5月3日止共7年,分84期每期一個
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本
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按
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
之借據,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103年7月3日起即未還
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能如期繳納,依約定書之約
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前揭
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
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謹 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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