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563號
TTDV,103,司促,4563,201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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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56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許朝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零叁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朝全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0月31日止累計84,203元
   正未給付,其中29,277元為消費款;54,926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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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國)│週年利率│起 迄 日(民國)│利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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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9,277元   │103年11月1日起  │20%  │無        │無   │
│ │        │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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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